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体会体育(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总体运营情况、所处发展阶段、报告期内重大资金支出情况、未来经营计划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制定的。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1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四、关于追认与参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追认与参股公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该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追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追认与参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与关联方发生日常业务经营产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业务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可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业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202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了经营发展,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风险可控,且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等各个环节起到了良好的控制和风险防范作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了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范,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况,也无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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